案发后,敖汉旗检察院在侦查部门报捕的当天,就做出了快速批准逮捕教师强奸学生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决定。
检方认为,在二人分手之前,虽张某某年龄较小,但是已满十四周岁,不属于刑法上所定义的“幼女”,且二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,张某某对此也有清楚的认知,所以在两人分手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。但在张某某提出分手之后,郭某某以传播张某某裸照为由相威胁,使张某某产生了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的情绪,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系不自愿发生,郭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述“胁迫”手段,应认定为强奸。
目前,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。